没错,罗马出现在世界舞台上时,起初是一点都不显眼的。公元前753年罗马开始建城那会儿,埃及人早就盖起了金字塔,波斯人早就发明了拜火教,印度的《吠陀本集》早已完成,中国则进入了东周。就连希腊,也已经举办了六届奥林匹克运动会。这时的罗马,算什么呢?
蕞尔小邦。
罗马的弱小,甚至让他们躲过了许多劫难,因为没人把他们放在眼里。然而很快,他们就让世界刮目相看。勃然雄起的罗马,扫平了意大利,占领了西班牙,征服了阿拉伯,把诸多文明古国尽收囊中。马其顿、叙利亚、希腊、埃及,都变成了罗马的行省,迦太基甚至还被改名为“阿非利加”。[5]
由此,罗马得到了一个雅号——“世界的征服者”。
不过,尽管罗马人把地中海变成了自己的内湖,但如果仅此而已,他们也顶多只是英勇善战的骑兵,开疆辟土的汉子,甚至杀人如麻的武夫。然而罗马对世界的贡献,却不在武化,而在文化。至少在西方人那里,罗马绝不仅仅只是一座城市,一个国家,一段历史,更是一种文化和精神。
那么,罗马留给世界最宝贵的遗产是什么?
基督教,罗马法。
也许,这才是罗马征服世界的利器,永垂不朽的原因。是的,自从安东尼和埃及女王克娄巴特拉兵败自杀,屋大维被称作“奥古斯都”,延续了五百年的罗马共和国就终结了。之后的罗马帝国,跟中国的两汉并驾齐驱。他先是兴盛,后是分裂,最后灭亡。西罗马帝国,亡于中国的南北朝那会儿;东罗马帝国,亡于中国明朝的景泰年间。[6]
罗马的日子,够长的了。
这么长的日子,那么大的地盘,罗马人是靠什么来维持和维系的?
契约。
作为“希腊人的好学生”,罗马人把希腊人建立的契约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。基督教和罗马法,都是它的集中表现。基督教,就是“与神签约”。签约有两次,先签的叫“旧约”,后签的叫“新约”。罗马法,则是“为人立法”。立法也有两种,一种叫“公法”,一种叫“私法”。公法是处理国家事务的,私法是处理国民关系的。有了公法和私法,国家与国民,就各安其分,各得其所,不至于乱成一团。尤其是国民,既有安全感,又有自由感。因为当他们需要安全的时候,有法律保护;需要自由的时候,又公私分明。
国家的功能,被罗马法成功地体现。罗马作为国家,又岂能不成功?
明确界定“公私两权”,合理处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法典,叫《民法大全》。它是由东罗马帝国来完成的。其时,中国是南有南梁,北有北魏;欧洲则兵戎相见,烽火连天。这不能不让人感慨系之!是啊,罗马人似乎天生就有法律头脑和法律兴趣。他们竟然想出这种办法,来管理那庞大复杂的国家,而且在只剩下半壁江山时还乐此不疲。
法治,也许是罗马的秘密所在。[7]
当然,法律不是唯一的,甚至不是最重要的。没有罗马军团的铁蹄,这一切都可以免谈。罗马,其实就像法国画家热罗姆笔下的共和政体:壮硕的女神左手拿着橄榄枝,右手拿着钢刀,身后是一头随时都可能怒吼的狮子。
但,这跟图腾又有什么关系呢?
并非图腾的图腾
罗马法与图腾的关系,在于“身份认同”。
的确,图腾制度创立的初衷,原本是“变母系为父系,变氏族为部落”。但当它真的出现,却有了一个意外的功能,这就是界定族民的身份。鹰图腾的部落成员,都说自己是“鹰的后代”;龙图腾的部落成员,都说自己是“龙的传人”。鹰是鹰,龙是龙,这就是“区别”;你也是鹰,我也是鹰,这就是“认同”。这跟后来说“我是英国人,你是法国人”,或者“都是炎黄子孙,爱国不分先后”没什么两样。说“法老是荷鲁斯的儿子”,也不奇怪。
部落能够变成国家,图腾功不可没。
但,图腾变成神,好理解;变成法,想不通。图腾是神秘的和具象的,法律则是理性的和抽象的。图腾,怎么会变成法,又怎么能变成法?
秘密在人。
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:人到世间来,没有带着镜子。他怎么知道自己是人?只能通过他人。比方说,保罗是人。彼得发现自己跟保罗一样,因此彼得知道自己是人。但这种方法靠不住。彼得要靠保罗证明,保罗又靠谁证明?靠彼得吗?那就成了“相互论证”。于是保罗只能靠乔治,乔治只能靠玛丽,玛丽只能靠彼得,彼得只能靠保罗。这又成了“循环论证”。而且,只要其中一个“不是人”,整个证据链就会断裂,结果大家都不是人。
人的确证,如何实现?
只能靠“超人”。
是的,超人。他必须是人,否则不能证明人是人;又必须超越一般人,否则不能证明所有人。图腾正好符合这个标准。它是“族的祖先”,因此是“人”。它是动物、植物或者自然现象(比如电闪雷鸣),因此“不是人”。更何况,它还是神圣和神秘的,因此是“超人”。
可惜,图腾局限严重。它只认本族,不认他族;只认族民,不认国民。罗马面临的便正是这个问题,他的国民是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。这就太难办了!使用本族图腾吧,其他民族不认;保留各族图腾吧,天下分崩离析;干脆不要图腾吧,又无法认同身份。
幸亏罗马人想到了法律。
法律为什么就能代替图腾呢?因为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,私法又包括人法、物法和诉讼法。人法的意义,就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“什么是人”。罗马法规定,“法律意义上的人”有三个条件:第一是“具备人格”,第二是“享有权利”,第三是“承担义务”。其中,第一条又最重要。因为没有“人格”,就不可能“享有权利”,也谈不上“承担义务”。
人格表现于法律,就是“权利”,即“身份权”。身份权有三种:自由权、市民权、家族权。自由权是基本人权,市民权是罗马公民的特权,家族权则实际上是父权。一个人,如果没有家族权,就不是“男子汉”;没有市民权,就不是“罗马人”;没有自由权,那就“不是人”。
反过来也一样。[8]
这就可以实现“身份认同”。因为一个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权,他就是罗马人。同样,这也便于“国家治理”。因为只要剥夺一个人的身份权,他就可能成为“孤魂野鬼”,甚至“人民公敌”。[9]
只不过,这一切都是通过“界定法律地位”来实现的,因此是“以法治国”。而且,这个人原来属于哪个国家、民族、阶级,都变得不再重要。正如只要皈依佛门,就是“佛教徒”;接受洗礼,就是“基督徒”。
宗教,是没有国界的国家。
法律,是并非图腾的图腾。
既创造了法律(罗马法),又创造了宗教(基督教),罗马岂能不牛?
认祖归宗
罗马法,确实让人叹为观止。
这是一个逻辑严密、思路清晰的系统。公法与私法,私法更重要;人法、物法、诉讼法,人法更重要;具备人格、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,人格更重要;自由权、市民权、家族权,自由更重要。安全、自由、身份认同,都能通过法律地位来实现,岂非“不是图腾,胜似图腾”?
事实上,法律也是“超人”。法律为了人、属于人,因此是“人”。法律抽象普适、铁面无私、六亲不认,因此“不是人”。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,所有人在它面前都一律平等,因此是“超人”。
法律,又岂非“不是神祇,胜似神祇”?
以法律代图腾,当然比“以神祇代图腾”棋高一着、智胜一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