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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文学 > 穿越重生 > 北宋大法官 > 北宋大法官 第1129节
  王安石点点头。
  薛向立刻将他的打算告知张斐。
  张斐道:“三司使打算将税币的发行,用于给官员、士兵们的薪俸?”
  薛向点点头道:“因为我打算借此,将国库彻底改造为金库。”
  “金库?”
  张斐好奇道。
  薛向道:“以前朝廷发放俸禄,就只是发行少量的钱币,多半都是发放粮食、绢布、蜡烛、食盐来代替薪俸。
  除此之外,官府所需,多半是来自于行会的上贡,这一点张检控应该是非常熟悉的,之前商人想要卖任何货物,尤其涉及到官府日常所需,都必须先缴纳部分给官府,上回税法改革,就有不少商人对此提出控诉。”
  张斐点点头。
  关于行会、官牙都是刚刚废除,商人不再需要向官府上贡,以前商人想要卖蜡烛,必须拿出其中的两三成送给官府,算作朝廷对于官府的补贴。这是因为当时收商税不方便,只能这么干,这就引发许多贪腐行为,官府经常对商人敲诈勒索,导致许多工匠、商贩只能偷偷摸摸地卖。
  薛向又道:“总体来说,国家仓库里面大多数是实物,而非是钱币,但是实物来来往往,着实不便,而且损耗是非常大的。”
  张斐道:“所以三司使就希望将仓库的实物,全部转变为钱币。”
  薛向点点头道:“正是如此。”
  张斐心想,这厮野心可真大,竟然将国库彻底金融化。
  王安石笑道:“这不都是跟你学得吗?”
  张斐微微一怔,忙道:“我可没有这么干过。”
  王安石道:“但是河中府的转运司已经在慢慢钱币化,只不过西北转运司还得兼顾边防,故而还需要囤积不少粮草。”
  “王相公所言不错,我正是参考了河中府的改革。”
  薛向道:“河中府的商业为何会如此繁荣,尤其是在最初阶段,就是因为当时的盐钞改革,就是将盐钞发给士兵们,士兵们拿着盐钞,去市场买东西,这就需要更多的货物,需要更多的商人。
  后来那些官员也渐渐习惯于使用盐钞,其实对于普通官员而言,他们领到实物,还得拿去市集换自己所需,实为不便,发盐钞的话,他们可以买自己所需。
  商人增多,商税也将增多,而且国家能够减少七成的损耗。
  而且如今有了仓库税和粮食署,就可以做得非常彻底,朝廷可以随时用钱币购买自己所需。”
  张斐点点头道:“我非常赞成三司使想法,但是这还得循序渐进,到底商人不一定跟上朝廷所需。”
  王安石笑道:“关于新城区全都已经规划好,商人的生产很快就能够跟上来。”
  张斐道:“这出门一趟,我都快忘记这新城区。”
  王安石突然道:“但是你信我信,那是没有用,还得百姓相信,这得进行宣传。”
  张斐瞧了眼王安石,呵呵笑道:“如这种好事,王学士不会便宜我正版书铺吧?那《临时法》可都卖出天价,苏检察长是恨不得起诉王学士。”
  王安石没好气道:“你苏子瞻就会动嘴皮子,他也不想想事业署面临多大的负担,能赚一点是一点。再者说,需要购买者,就不差这点钱,不需要的,也没有钱买,这个价格就非常合适。”
  张斐笑道:“但如果这价钱再高一些的话,又或者大家提及集体诉讼,邸报院可能会输掉这场官司的。”
  王安石道:“真的吗?”
  张斐点点头道:“在临时法中,有一条规定,就是妨碍知法权,如果是王学士个人作品,就是定一千贯,那没人管得着。但是这本书涉及到国家法律的,又是邸报院垄断的,如果价格过高,就会涉及到妨碍知法权,倘若很多人发起集体诉讼,输的可能性就很大。”
  王安石微微皱眉道:“如今刚开始,那雕版成本也不小,买贵一点,那也是应该的,以后再降。”
  张斐笑道:“我也只是提醒一下,目前这个价钱,还是在大家的接受范围内。”
  王安石点点头,道:“先谈正事,此事该如何宣传?”
  张斐稍一沉吟,道:“套路依旧,我们先需要发表文章,表达对钱荒的不满,再发表文章,表示原因出在何处,然后将责任推给地主,最后再暗示百姓应该支持朝廷急需发行税币,抵制地主囤积钱币。”
  王安石点点头道:“我明白了,到时我写几篇,给你看看,不合适,我再修改。”
  张斐点点头。
  一旁薛向听得目瞪口呆,王安石文章,那可是非常有名的,能胜过他的没几个,而张斐的文笔,那也是有名的糟糕,可是王安石竟然让张斐来给自己把关。
  这。
  殊不知,在宣传方面,王安石早已经放下尊严,张斐的眼光就是独到。
  李家书铺。
  “这租赁制度就是以前的佃户制度,差别不是很大,因为当初就已经规范,朝廷只是根据地契征税,在田税方面,朝廷与佃户是没有任何关系的,佃户现在是跟酒保一样,都是根据收入交税。”
  李国忠向左右两边的大地主说道。
  大地主陈湘又问道:“家奴方面呢?”
  李国忠道:“其实我朝律法早就删除部曲、客女、奴婢等称呼,这佃户、部曲名义上也都是良民,但之前就只是表面上,而现在是必须要尊法,其实在《临时法》中没有明确反对家奴契约,但是根据契约法的解释,里面是有等价原则。
  就说以前的那种家奴契约,若遵循等价原则,主人是必须要承担赡养家奴的责任,也就是说不能再轻易赶他们走。
  里面是有具体的解释,他们既然是终身为你服务,你也必须一直对他负责,包括下葬所需费用。
  至于惩罚家奴,规定是仅限于皮肉,如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,赔偿是肯定的,可能还会面临刑罚。”
  刘屏道:“以前规定若要处死家奴,是可以向官府申请的,现在怎么办?”
  李国忠道:“现在就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,但是根据律法规定,下人犯上,是要罪加一等的。”
  又有一个大地主问道:“不知李行首可以给我们怎样的建议。”
  李国忠道:“虽然临时法中有明确说明,之前所签订的家奴契约,都是合法的。
  但我建议各位还是更换雇佣契约,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关系,否则的话,以后会遇到很多麻烦事,因为以前的契约,写得非常模糊,这对于各位是非常不利的,除非契约上面写得非常清楚,否则的话,公检法就会遵循契约法去判定的。”
  一干地主面面相觑,真是一个头,两个大啊!
  根据法律原则,你修改律法,那你的原因,就不能追溯以前的事。但如果你契约上没有写清楚,出现纠纷的话,那就是你的问题。
  如果契约写明,你可以随时赶他走,临时法虽然不允许,但也管不着,因为这是以前签订的。
  但如果契约上只写明,他终生为你服务,其它方面都没有写,那他的待遇,也将是到死为止。
  今儿苏轼与好友来到白矾楼,准备搓一顿,结果刚刚进门,就被一圈人给围住。
  “子瞻,这户婚律是你修得吗?”
  “户婚律,我倒是没有提什么意见,怎么?你们觉得有问题吗?”苏轼好奇道。
  “当然有问题。”
  一个公子便道:“以前户婚律,只是说夫妻离异,妻子只能带走嫁妆,如今还得分一部分家财,这是何道理啊!”
  苏轼笑道:“这是有前提条件的,就是男子想要休妻,且又找不到‘七出’的理由,故而可以以分家财的条件去休妻。”
  那公子问道:“为何要这么改?”
  苏轼回答道:“这是因为有诸多案例,证明有些丈夫想要休妻,但又找不到妻子七出的理由,就只能虐待妻子,逼迫其与自己和离。
  基于这一点,立法会就考虑,允许丈夫在妻子未有发生‘七出’的情况下,单方面提出休妻,但是要支付三成的家财,以及每月给予一定的赡养费,确保妻子能够生存下去。同时,妻子也有资格要求丈夫刊登文章,说明是他主动提出的,并非是自己不收妇道,保留自己的名声。
  但是,在‘三不去’的情况下,其中只有一种情况改为允许休妻,就是前贫贱后富贵,但是在这种情况下,丈夫要休妻,是必须支付一半的家财,其余两种情况,丈夫还是不允许休妻的。”
  这七出,就是“不顺父母,无子,淫,妒,有恶疾,多言,窃盗”,妻子犯了任何一条,丈夫都可以休妻。
  而三不去,就是有所娶无所归,与更三年丧,前贫贱后富贵,原本在这三种情况下,是不允许休妻的。
  但是现在最后一种,改为是被允许的。
  就是因为有很多案例,丈夫通过折磨妻子,逼着她跟自己离婚,人性就是如此丑陋,法律就只能改为,你实在要休也是可以的,可以通过分家财,支付赡养费来休。
  理由当然是妻子的生存能力不如男人。
  这决定权还是在丈夫手里的。
  妻子没有太多休夫的理由,这跟以前没有多少区别,一般都是丈夫犯了什么奸淫罪,妻子就可以提出离婚,还有就是遭受虐待。
  因被虐待,而离婚,这在之前也是法律允许的,有很多判例,但是临时法还规定,在这种情况,妻子是可以要求分更多的家财,索要更多的赡养费,这就不是丈夫能够决定的。
  大家点点头,表示也能够理解,并不觉得太过分。
  因为这里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,就是妻子没有犯七不出之罪,那就是贤良淑德,你还要离婚,那当然是你的不对。
  苏轼又道:“不过我还要提醒你们两点,其一,就是士兵之妻,是法律重点保护的。与士兵之妻有染,那可是非常严重的罪,最严重者是可判死刑。虽然也可以通过钱财去和解,但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士兵手里。”
  大家一听,当即怒火中烧,你苏子瞻什么意思,我们是那种人吗?
  苏轼打了个哈哈道:“我就是说说,各位切莫在意。”
  又有人问道:“那第二点是什么?”
  苏轼道:“其二,就是将来的婚契也必须与警署盖章,才能生效,因为如今户婚律涉及到很多财产分割,对于婚期也必须规范。”
  第七百七十一章 势不可挡
  此时此刻,毫不夸张的说,整个京畿地都处于一种全民议法的状态。
  因为他们随着研读《临时法》,渐渐发现,这一部《临时法》有着诸多特别之处。
  倒不是说其中内容颠覆了大家的认知,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,那是肯定通不过立法会的。
  因为目前掌控立法会的,还是士大夫。
  而士大夫遵循的肯定还是儒家思想,整部《临时法》就还是基于儒家道德。
  就比如说,无处不在的孝道,又比如说,维护丈夫的权威。
  可不是说张斐带着新主义来了,打破了儒家价值观,法制之法理念与儒家思想,也并不是矛盾的,张斐在课堂上拿夫妻关系举例,可没有强调夫妻平等,他只是强调妻子也有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力,没有突破那条界限。
  妻子还是得遵从妇德,但如果丈夫虐待妻子,妻子可以告官,可以诉讼,维护自身正当权益。
  但关键就在于,它各方的权益全都写出来了,而这就是整部《临时法》最为特殊的地方。
  原本古代的律法原则,是讲究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,但是这个原则,显然不适用于公检法,故此这一部《临时法》,在绝大多数条例中,都是写得非常明确,尤其是包括权益的划分。
  这令很多权贵就感到无所适从。
  要是不写清楚,关键时刻,就是比谁拳头大,但你要写清楚,人人都得按照规矩办事。
  这令他们受到更多约束。
  可话又说回来,其中很多条例都是根据判例和敕令来写得,比如说工伤判例,又比如说拆迁补助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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